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616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华研精粹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建设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波,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以下简称一七三勘探队)、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七三勘探队不服本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京02民申5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8年11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再147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五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米利民
审 判 员 丁 颖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