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

某某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6169

原告:***,男,1981514日出生,汉族,华研精粹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建设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波,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85424日出生,汉族,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以下简称一七三勘探队)、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七三勘探队不服本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19日作出(2018)京02民申5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81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再147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五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米利民
审  判  员   丁 颖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