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4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下和解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