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广州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881民初2304号 原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2501、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4010123124112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豆豉村30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4********。 原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