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7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路299号穗丰金湾1幢0401号A018(北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号自编(1)栋四层0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正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正一公司已向雷泰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智力成果,无法返还,故雷泰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正一公司折价补偿设计费。”是错误的。该认定缺乏前提条件。虽然智力成果无法返还,但只有在正一公司完成设计,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并且交付的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案涉工程使用了该图纸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其交付设计图纸具有价值。一审判决忽略考虑前述前提条件,直接判决折价补偿设计费,缺乏依据。(二)正一公司纯属“套路”雷泰公司。正一公司隐瞒其不具有资质的事实,与雷泰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签订后正一公司只向雷泰公司提供了“门厅”等几个效果图,其余效果图根本没有制作。由于正一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不符合质量要求,雷泰公司一直催促正一公司进行修改,但正一公司只是敷衍了事。2021年4月期间,雷泰公司考虑到消防报审是建筑装饰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对整个工程周期影响最大,为了不耽误工期,避免因消防设计的调整而导致效果图需要修改,雷泰公司提出由正一公司出具消防图以便提前进行消防报验。正一公司提供了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图纸。随后,雷泰公司将消防图纸提交给当地消防部门报验。消防部门受理后,要求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携有效证件核验身份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现场登记、报验等工作,但正一公司无法安排上述四川浙联公司的设计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导致消防报验无法通过。此时,正一公司自知无法继续隐瞒其没有资质的事实,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其不再将精力用在修改已出具的效果图上,而是在没有完成整套效果图的情况下,不断通过微信向雷泰公司发送其所谓的施工图(砌砖墙装修图等),企图制造出效果图阶段已完成,已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假象,为日后向雷泰公司索取设计费做准备。2021年8月12日雷泰公司向正一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正一公司见函后5日内向雷泰公司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效果图。正一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发来《履约催告函》回复函,拒绝修改效果图和出具其他区域效果图,反而要求雷泰公司支付第二阶段的款项,并要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审庭审中,审判员问正一公司为什么经雷泰公司催促后仍不交付效果图,正一公司回答称因为没有收到雷泰公司的第二次款项,所以拒绝交付,正一公司的该说法漏洞百出:首先,合同明确约定正一公司完成整套效果图,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定稿后,雷泰公司才支付该阶段的费用,正一公司负有先出具整套效果图的义务。其次,正常来说,如果正一公司完成了整套效果图,大可以按合同约定先交付整套效果图给雷泰公司,之后如果雷泰公司不支付费用,再起诉雷泰公司,而不是大费周章的先起诉雷泰公司主张设计费用。因此,事实就是正一公司根本没有完成整套效果图的设计。综上,纵观整个事情经过,正一公司自始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的打算,而是挖空心思算计雷泰公司。(三)一审判决事实查明严重不清。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诉争各方因是否交付效果图、施工图,设计图纸是否定稿,是否符合质量及设计要求等发生争议时,正一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对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事实为正一公司向雷泰公司交付了哪些设计图纸。本案中,正一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CD拟证明其通过微信向雷泰公司交付了效果图和施工图。但前述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向雷泰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1.在质证过程中,正一公司未能在微信中打开相关文件,也未能将微信中的文件直接导到电脑上通过相关软件打开,根本体现不出正一公司通过微信向雷泰公司发送的电子文件是什么内容。因此正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本无法证明其向雷泰公司交付了效果图和施工图。2.在质证过程中,正一公司也没有通过电脑打开CD中的电子文件,CD中的文件是什么内容也是不得而知。再者,正一公司从来没有向雷泰公司交付过CD,该CD是正一公司为了提起本案诉讼而事后制作的。3.正一公司主张其制作并交付了各类设计图电子版,但本案中正一公司竟然没有提供任何纸质设计图,正一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体现出其设计图的内容,其连最基本的举证也未尽到。另外,根据合同第四条,正一公司自认没有交付过任何纸质设计图给雷泰公司。综上,正一公司没有交付过纸质设计图给雷泰公司的事实清楚,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交付了效果图和施工图电子版。一审判决认定正一公司交付设计图是错误的。(四)一审判决认定“正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雷泰公司交付了效果图及初步方案图纸”,说理明显理据不足。1.正如上所述,本案中最重要的事实为正一公司制作和交付了哪些设计图。根据合同第二条,正一公司应提交合同约定的上述20张纸质效果图,以证明其进行了设计以及设计的内容与案涉工程项目相符,并举证证明其通过微信发送的电子文件打开后为上述的20张效果图。但本案中正一公司没能提交任何纸质设计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雷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回复“没什么大问题”,对此雷泰公司质证的时候已作出合理解释,***指的是正一公司已制作的几个效果图“没什么大问题”,且“没什么大问题”不代表没有问题,恰好证明效果图需要修改的事实。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直至2021年7月15日双方还在商讨效果图的修改问题。另外,根据合同第四条“有关事宜”、“份数”的约定,承包人提交各设计阶段纸质成果资料时,同时交付相应阶段成果电子文件,“份数”为5份签字盖章的,其中发包方3份,承包方2份。但本案中正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盖章的效果图阶段的纸质设计图给雷泰公司,并同时交付电子文件。3.雷泰公司为了提前进行消防报验提出由正一公司出具消防图,但除此之外,雷泰公司没有要求过正一公司出具其它施工图。本案中,正一公司未完成效果图阶段的工作,在其将整套效果图盖章提交给雷泰公司确认定稿前,雷泰公司不可能要求正一公司出具施工图。正如上所述,正一公司在未完成效果图,且雷泰公司没有提出的情况下,主动向雷泰公司发送其所谓的施工图(砌砖墙装修图等),是为了日后用于主张其完成了效果图、装修图阶段的设计工作从而索取费用。综上,一审判决没有重点审查正一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给雷泰公司的电子文件是否能够打开以及打开后对应哪些内容的设计图,在正一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纸质设计图的情况下,截取雷泰公司工作人员众多聊天记录中的一句话来认定双方就效果图达成一致,纯属本末倒置,明显缺乏依据。本案中,正一公司仅向雷泰公司提供了“门厅”、“展区”、“VIP住宿回输区”、“参观走廊”、“细胞库走廊”、“三维速模”的效果图稿图,且均未完成修改。(五)一审判决认定“正一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光盘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已向雷泰公司交付……部分施工图电子版,……本院酌情支持雷泰公司支付正一公司该节点设计费52800元(176000元×30%)”,没有依据。正如上所述,在质证过程中,正一公司未能在微信中打开其通过微信发送给雷泰公司的电子文件,亦未能将微信中的文件直接导到电脑上通过相关软件打开,因此其通过微信发出的文件到底是什么内容不得而知,无法确认是设计图。正一公司从来没有向雷泰公司交付过CD,该CD是正一公司起诉时制作的。(六)雷泰公司不应支付正一公司任何费用,相反,正一公司应返还雷泰公司支付的24万元,并赔偿雷泰公司的损失。1.雷泰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正一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限期正一公司提交效果图,遭到正一公司拒绝。之后,为不影响案涉项目的进展,2022年3月2日雷泰公司与桂林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干细胞生产储备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重新确定了方案。至此,因正一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完成合同第二阶段即效果图的设计,导致雷泰公司另行聘请他人重新开展设计工作,之前的设计工作全部推倒重来,正一公司出具的方案作废,其制作的效果图也一并作废,另外,正一公司交付的消防图因其原因导致无法用于消防报验,等同于废纸。因此,正一公司应退回雷泰公司支付的24万元。2.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案涉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正一公司,其应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因合同无效,雷泰公司另行与桂林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并为此支付了249万元,该部分支出属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另外,正一公司还应向雷泰公司赔偿由此产生的工程窝工等各项损失。综上,正一公司只向雷泰公司提供了几个效果图稿图,且均未定稿,其他区域的效果图从来没有提交过。正一公司自始没有提交过一套完整的效果图给雷泰公司审查、验收。除了消防图之外,答辩人没要求过原告出具其他施工图。另外,因正一公司过错导致案涉合同无效,造成雷泰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正一公司应予以赔偿。 正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恳请贵院予以维持。1.正一公司已经依约交付方案,全套效果图以及绝大部分施工图。正一公司已经依约交付了盖章版本的方案,在2021年的3月22日已交付完毕;2021年4月20日,正一公司已经向雷泰公司交付全套效果图,2021年4月26日,雷泰公司的***博士明确确认效果图没问题,并指示正一公司开始设计施工图。2021年7月12日,正一公司最后一次交付施工图,已交付了绝大部分的施工图,其余施工图纸正一公司也均已经设计完毕。雷泰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正一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进行施工。2.雷泰公司应当向正一公司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设计费,合计496000元。正一公司已经交付全套效果图和绝大部分施工图,按照合同约定雷泰公司应当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设计费。雷泰公司多次表示认可正一公司的工作成果,承诺同意支付设计费。雷泰公司承诺2021年7月16日下午支付第二期设计费320000元,正一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并送达雷泰公司。雷泰公司应当在正一公司交付图纸后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如雷泰公司未提出,视为雷泰公司同意正一公司交付的图纸。之后雷泰公司不得再以正一公司支付的图纸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或少付设计费。3.因雷泰公司逾期履行支付设计费第二期设计费320000元、第三期设计费176000元、正一公司有权要求雷泰公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法律法规对公司设计资质并未进行强制性要求,且双方合同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5.雷泰公司在上诉状中载明的意见明显都是在扭曲事实,为雷泰公司迟延支付款项找种种理由推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正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雷泰公司向正一公司支付设计费496000元;2.请求判决雷泰公司向正一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7日,为78400元);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7日为人民币30096元);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雷泰公司承担。以上金额暂共计60449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4日,雷泰公司(发包人)与正一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约定雷泰公司委托正一公司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与北海大道交叉路口往东南约50米的干细胞生产储存及门诊建设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合同第二条约定:1.发包人委托承包方负责寻找有设计资质的公司设计,并盖有具备本项目所需的设计出图章,工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及提供办理开工,施工,验收等相应的资质,印鉴。2.设计工作内容: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技术交底与指导,修改图纸等。3.方案设计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含设备摆放),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装修施工图、暖通施工图、洁净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强弱电气施工图、气路管道施工图、纯水管道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等。4.效果图设计范围包括门厅、VIP住宿回输区、展区、参观走廊,三维建模。洁净细胞生产区域,质控区域,检测区域,细胞存储区城,连廊室内部分及大型仪器摆放位置等,以上区域出具效果图,以上区域一共20张,超出张数每张按2000收取。第四条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2份【签字盖章的发,承包双方各留一份】,提交日期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2.效果图,5份【签字盖章的发方3份,承方2份】,提交日期为方案确定后20个日历日;3.各工种施工图,8份【签字盖章后全部留给发方备案验收使用】,提交日期为效果图确定后30个日历日;有关事宜: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承包人进行装修工程设计,提交质量合格、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有关部门等相关审批部门要求的设计图纸资料;2.承包人提交各设计阶段成果资料时,需同时交付相应阶段成果电子文件给发包人,作为本工程存档资料。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总价包干为80万元,第一次付费240000元(30%),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当天付款;第二次付费320000元(40%),效果图及初步方案图纸确认定稿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当天付款;第三次付费176000元(22%),整套施工图纸经甲方确认定稿后,出具八套合法印鉴的施工图,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当天付款;第四次付费64000元(8%),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当天付款。第六条约定:6.1.2发包人在双方确定方案后出现的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设计费。第七条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需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上述合同签订后,雷泰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正一公司转账支付第一笔设计费240000元,当天正一公司向雷泰公司开具了240000元发票。 正一公司主张其已依照约定向雷泰公司交付了方案、效果图和各工种施工图,为证明自身主张,其提交了以下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22日,***(正一公司工程师)与***(雷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邮寄盖章的定稿方案图纸事宜。雷泰公司确认双方有在方案上签字盖章。 2.2021年4月20日***(正一公司工程师)在群聊中发送“雷泰生物”“走廊/展厅”“细胞库走廊”“VIP走廊、住宿、回输室”链接,并于2021年4月21日称“这是针对上次的意见修改的,王总你们先看一下,如果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开一个语音会议沟通,这边要尽快定效果图了,效果图不确定后面的专业都不好开展”,随后***回复“请你与安博士沟通确定就可以了”,4月26日雷泰公司首席科学家***在群里回复“你们辛苦了!我看过效果图了,没什么大问题,继续进行下一步,具体问题在施工图出后再调整”。雷泰公司质证称正一公司仅提供了门厅等几个效果图,***仅对该部分效果图发表“没什么大问题”的意见,且不代表没有问题,该部分效果图色彩的造型与现场实际有很大差距,无法签字盖章定稿。 3.2021年5月30日***发微信给***“您是想问消防图纸的事吗?图纸已经安排打印盖章,周五安排打印,盖章需要图纸处理好,周一安排走流程”,随后其发送一个压缩包,并称“这个是电子版”。雷泰公司质证称由于消防报审要求高、报验时间长,故由正一公司先出具消防设计图进行报验,因正一公司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正一公司自行找第三方进行消防设计,后在消防审批部门备案时正一公司无法让第三方到场进行录入,导致该消防图纸无法用于报验,等同废纸。 4.2021年5月31日***向***发送图纸,称“王总,先给套水图,建墙图要修正一下,很快了”“消防图我是等通知再盖章打图,还是现在就盖章打图”。雷泰公司质证称该水图为消防配套的排水图,属于消防图的一部分,并非排水施工图。 5.2021年6月1日***向***发送图纸,称“王总,更新后的建墙图”,同时提出第二笔设计费请款。雷泰公司质证称其不需要也从未要求正一公司提供砌墙图纸。 6.2021年6月10日***发微信给***“***,方便时把你上次来打出的全套图的电子版发给我”,***回复“上次的图已经修改过,在看图和对图,只是要上一稿图纸?”,***回复“可以,我请空调公司看一下,报预算,他们需要”。当天***向***发送包括暖通图在内的3份图纸。雷泰公司质证称该电子版是现场装修的效果图,该图纸尚在修改中,根本不能使用,暖通图应向法院展示能够打开。 7.2021年6月22日***向***发送图纸,并称“一共1931kw满负荷,4折是772.4kw”,***回复“收到,谢谢”。正一公司称该图纸是电气动力图,雷泰公司则质证称其未向正一公司索取电气动力图,仅是向正一公司咨询项目需要配备多大备用电源,后正一公司发送来电气干线图和参数供其参考。 8.2021年6月23日***向***发送动力图及电箱配电图,***回复“收到,谢谢”。对此,雷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前述一致。 9.2021年7月6日***向***发送3条链接,并称“请用电脑打开链接,是集成的效果图”,***回复“好,我试一下”。雷泰公司质证称正一公司仅是提供门厅、VIP室、参观走廊的效果图,其他区域的效果图没有提供,且没有定稿。 10.2021年7月12日***向***发送《20210712北海1#天花布置.dwg》,***回复“收到,谢谢”。雷泰公司质证称该天花布景图是效果图的一部分,且也没有定稿。 正一公司还提交一份光盘,内容载有《【2021.3.22】(定稿)广西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平面方案图20210319_t3》《【2021.5.30】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消防图2021.5.28》《【2021.5.31】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给排水)_t3》《【2021.6.1】20210601雷泰砌砖墙装修_t3_t3》《【2021.6.10】20200508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暖通图(第一稿)_t3_t3》《【2021.6.10】20200514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强弱电给排水方案)_t3》《【2021.6.10】20200514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施工图-装修_t3》《【2021.6.22】20210622广西北海雷泰电气干线图》《【2021.6.23】20210623广西雷泰动力图及电箱配电图》《【2021.7.12】20210712北海1#天花布置》共10份图纸的电子版。上述图纸与前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基本吻合。雷泰公司则质证认为无法证明正一公司向其发送过上述图纸的电子版。另,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显示,2021年6月期间双方仍有就效果图的修改等反复进行沟通。 2021年8月12日,雷泰公司向正一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载明:“一、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我司已经按照约定向贵司支付了240000元款项,履行了第一次付款义务,贵司也向我司交付了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方案”部分。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贵司应当向我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效果图”部分,即方案确定后20个日历日内贵司应当将效果图完成交付给我司,但在贵司履行该部分义务过程中,贵司作出的效果图始终达不到我司提出的设计要求,我司要求贵司返工重做以达到我司的设计要求,但贵司近期却总以没有时间为由推脱不做,一直未向我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效果图,同时贵司还向我司提出支付第二次费用的无理请求(依照合同约定尚未达到第二次付费的条件)。二、贵司违约情况。贵司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对进度的约定,贵司应当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司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效果图,至今贵司已经超期四个月有余,合同7.4条约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贵司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特向贵司致函:仍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合作,也望贵司能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见函后5日内向我司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效果图,并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我司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17日,正一公司向雷泰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回复函》,载明:“我方于3月25日已出具效果图,时间为方案确定后第3天,我方微信约贵司尽快会面讨论效果图,双方商定时间定于3月30日下午到达,因贵司重要成员安博士临时不能到达,改期至4月7日见面,3月25-4月7日因贵司原因不能给予确定效果图,4月7日会面后提出效果图修改意见,我方于4月20日提交修改后的效果图,共13个日历日。贵司于4月23日表示效果图已无大问题,并于4月26日微信回复已确认效果图没问题,继续进行下一步,具体问题在施工图出具后再调整。我方积极响应并提前进入第三阶段的施工图工作。此时我方已履行了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贵司请款,贵司以材料不清楚为由让我方到项目广西北海见面沟通。我方于5月8日出具初步施工图,约贵司于5月11日到项目所在地广西北海会面讲解施工图及材料做法,贵司定于17日下午到北海会面,因贵司内部意见不统一,提出要求修改效果图,会面后贵司要求我方留下打印的纸质施工图,我方为加快推进,把未定稿尚需修改的初步施工图纸留给贵司,随后我方修改效果图提交贵司。5月30日贵司要求我方提供消防施工图纸,以要尽快办理消防手续为由,我方在未收到第二次费用(320000.00元,节点为效果图及初步方案图纸确认定稿后7个工作日内)的情况下,出具了消防施工图寄给贵司,此阶段为第三次付款的各种施工图阶段,我方已提前进入第三阶段并提交相应成果。5月31日贵司以尽快施工,泥水重活先做为由,要求我方提供砖墙砌筑图,我方整理图纸后于当天给予贵司电子版CAD文件。我方于6月1日向贵司催款,贵司以广州疫情原因不让我方去北海沟通,要求等沟通完细节后付款。6月1日贵司砖墙进场施工,没有按图施工,贵司完全不顾设计图纸随意现场施工,并以“东家说了算”为由提出要修改平面方案。由于贵司原因的平面方案修改,对此要求修改相应区域效果图,并要求提供并未在合同范围内的效果图设计方案(公共厕所、会议室等),我方后提供了修改效果图,贵司于6月9日已确认效果图基本可以,随后又陆陆续续的提出修改意见,我方积极修改,6月23日再次回复基本可以,让我方之后去贵司看看施工现场后付款。6月10日要求我方提交5月会谈的施工图电子版,理由为转发给第三方空调公司报价施工,我方已于当天提供。6月23日、7月12日要求我方提供电气动力配电图、天花装修图纸。我方继续请第二笔款项,期间贵司多次以效果图和实际现场不合为由,约我方于7月15日于北海会面。7月15日我方随贵司看施工现场,发现贵司已对现场墙体、地面、空调、消防等部位进行施工,现场有我方施工图纸蓝图(未盖章定稿),但并没有完全按图施工,贵司在没征得我方设计同意并签字盖章的图纸前提下,使用了未经盖章确认的图纸施工且私自改动大部分墙体位置、做法,建墙位置与图纸严重不符,且改变了效果图材料做法,自身采购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购买合适材料,又抢工期施工,施工队伍不专业,最后贵司以效果图不符合现场条件为由让我方按照实际施工情况修改效果图。7月16日我方以合同‘6.1.2条:发包人在双方确定方案后出现的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外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设计费。’要求贵司签订补充协议,贵司拒绝补签协议,贵司7月16日口头承诺当天收到发票后付第二笔款(我方当天即开具发票并发给贵司),我方收到款项后再根据现场贵司不按图施工造成既定事实重新出具效果图,引起的工作量巨大。随后7月16日至今我司并没有收到贵司支付的第二阶段设计费……请收到此函后5日内支付我司设计费。我司收到按原合同规定的设计费后,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021年8月24日,雷泰公司向正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司向贵司发出《履约催告函》的目的在于双方能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也给出了合理期限让贵司向我司出具符合要求的设计效果图。但贵司却在复函中提出无理要求,以此种形式明确拒绝履约,以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综上,我司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贵司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 正一公司主张雷泰公司有使用其图纸进行施工,也认可其工作成果并承诺付款,为此提交了2021年7月15日的录音等为证,录音载有以下内容:1.***称:“你肯定用了,你打出来放那”;***称:“我告诉你那个是平面图”;***称:“施工图,旁边那个有的施工图”;***称:“用了用了用了,我知道,用了,用了”。2.***称:“我跟***说,我说在正式动工之前,我说我要把人家水泥的沙子脏的活给他干完,我说你把那砌墙图给我”;***称:“给了”;***称:“这砌墙图给我,这砌墙图是不是施工图,就是施工图”。3.***称:“那么二号楼一层二层,我希望你按照合同继续完成,该付钱付钱,那么关于这个二期款的问题,咱们就商量一号楼到现在这个阶段,就说你办成多少个任务,我给你多少钱,是不是”。正一公司还主张雷泰公司承诺向其支付第二笔款项并让其先开具发票,为此提交发票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显示其于2021年7月16日向雷泰公司开具了320000元的发票并通过微信将电子版发送给***。 雷泰公司主张其在解除合同后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并提交了其与桂林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设计及施工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和发票为证,上述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设备和材料的购买、运输、损耗、制作、安装以及与施工配套的全部工作及验收合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2490000元。 一审另查明,正一公司确认其没有建设工程设计相关资质。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转账记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履约催告函》《〈履约催告函〉回复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录音、《设计及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正一公司确认其没有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其与雷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正一公司已向雷泰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智力成果,无法返还,故雷泰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正一公司折价补偿设计费。 关于雷泰公司应向正一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约定,效果图及初步方案图纸确认定稿后支付320000元。双方对方案图纸定稿无异议。至于效果图:一、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正一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已通过微信向雷泰公司发送效果图,对此雷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没什么大问题”,并要求正一公司开展下一步工作,因此双方虽未在纸质效果图上签字盖章,但其时双方已就效果图确定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二、《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约定施工图系在效果图确定后出具,而在2021年4月20日之后,正一公司已向雷泰公司提供了部分施工图,对此雷泰公司未持异议,亦可佐证其时效果图已确定。三、尽管雷泰公司在2021年6月期间仍有就效果图的提出修改意见,但如前所述,雷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6日确定效果图“没什么大问题”,并要求正一公司开展下一步工作,而正一公司也据此向雷泰公司出具了下一阶段的部分施工图,因此雷泰公司仍就效果图提出修改意见本身即存在不妥之处,且从微信聊天记录看,正一公司也有就雷泰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7月6日又向雷泰公司发出集成的效果图,再加之雷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正一公司提供的效果图存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情况,其仅以不符合自身要求否定双方之前确定的效果图缺乏充分理据,对正一公司亦不公,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四、雷泰公司主张正一公司仅提供部分的效果图,但从微信聊天记录看,雷泰公司从未要求正一公司补充提交效果图,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在2021年7月6日正一公司又向雷泰公司发出集成的效果图时,雷泰公司也未指出效果图存在缺失情况,因此其主张正一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不完整,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正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雷泰公司交付了效果图及初步方案图纸,雷泰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该支付节点向正一公司支付设计费320000元。 其次,《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装修施工图、暖通施工图、洁净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强弱电气施工图、气路管道施工图、纯水管道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等;整套施工图纸经雷泰公司确认定稿并出具捌套合法印鉴的施工图后支付176000元。正一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光盘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已向雷泰公司交付《【2021.5.30】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消防图2021.5.28》《【2021.5.31】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给排水)_t3》《【2021.6.1】20210601雷泰砌砖墙装修_t3_t3》《【2021.6.10】20200508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暖通图(第一稿)_t3_t3》《【2021.6.10】20200514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强弱电给排水方案)_t3》《【2021.6.10】20200514广西北海雷泰生物科技干细胞施工图-装修_t3》《【2021.6.22】20210622广西北海雷泰电气干线图》《【2021.6.23】20210623广西雷泰动力图及电箱配电图》《【2021.7.12】20210712北海1#天花布置》该部分施工图电子版,且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雷泰公司对正一公司提交的该部分施工图提出异议,但鉴于正一公司未完成整套施工图、且整套施工图雷泰公司尚未确认定稿,正一公司也未出具捌套合法印鉴的施工图,因此综合正一公司该节点的完成进度以及全案雷泰公司的工程款预付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雷泰公司支付正一公司该节点设计费52800元(176000元×30%)。 综上,雷泰公司应向正一公司支付设计费合计372800元(320000元+52800元)。 关于违约金。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认定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无效,故正一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雷泰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72800元;二、驳回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44.96元,由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773.45元,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71.51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雷泰公司应否向正一公司支付设计费。 关于第二次付费的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约定效果图及初步方案图纸确认定稿后支付,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正一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微信向雷泰公司发送效果图,而雷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没什么大问题”。虽然雷泰公司上诉认为“没什么问题”不代表没有问题,恰好证明效果图需要修改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雷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收到上述效果图后要求正一公司继续进行下一步,应视为其对正一公司第二阶段工作的认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雷泰公司应向正一公司支付设计费320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关于第三次付款的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约定整套施工图纸经雷泰公司确认定稿后支付,正一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向雷泰公司交付相关的施工图纸,雷泰公司虽然表示无法确认是设计图,但是在收到上述设计图后并未提出异议。雷泰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到正一公司发送的设计图后,根据日常工作习惯,肯定立即打开确认,如果发送的并非设计图,也会及时向正一公司反馈,但是微信聊天记录并未出现类似内容。雷泰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当事人,如果其认为发送的并非合同约定的图纸,其完全可以在诉讼中提交当时收到的图纸予以反驳正一公司的主张,但是雷泰公司并未就此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正一公司未完成整套施工图、且整套施工图雷泰公司尚未确认定稿,正一公司也未出具捌套合法印鉴的施工图等情况,酌情支持雷泰公司支付该节点30%的设计费528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雷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72800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44.96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773.45元,上诉人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71.51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92元,由上诉人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