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4执保1783号
申请人: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蛟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珠江传媒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8号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珠江传媒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5)粤0604财保27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25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号账户;
二、以上保全金额及查封措施以75258.1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773元,由申请人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