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民初10929号
原告:内蒙古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古马线毛家砖厂对面(原平煤投资公司渣石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创世时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路以西、西站大街以南航安金和城A区G3-1-320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均不详,内蒙古创世时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华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御龙湾小区55号楼DT-001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住址均不详,内蒙古创世时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内蒙古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创世时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原告内蒙古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