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485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个体,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内蒙古华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湾小区55号楼DT-001号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华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