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6民初300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天津联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雄县立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 员代 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