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398号之二 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工业园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湖南省***********。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31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5元,减半收取10,0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