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398号之二
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工业园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湖南省***********。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31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5元,减半收取10,0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