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398号 申请人: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工业园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31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安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1,584,000元及利息105,455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