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3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7755W。 法定代表人:韩炯锐,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兴泰大街3号东方花园二区2座2梯202号房并交回原告管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019年7月31日前的租金为19100元,违约金以1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之日;2019年8月1日及之后按照每月2500元/月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被告履行第一判项义务之日];支付物业管理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管理费为3131.20元,自2021年1月起,按每月164.8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履行第一判项义务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8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0113执13730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本院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兴泰大街3号东方花园二区2座2梯202号房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离该房屋,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搬迁义务,本院经上门强制搜查后,将上述房屋交回申请执行人管业,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被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计至2021年10月止。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存款493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4434元,余款500元转为执行费。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国土房管、车管、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交回申请执行人管业,本案共执行到位4434元,现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