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9684号
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锐,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奕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民委员会清源工业区工业大道5号之九(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朱家奕。
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电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奕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番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奕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主体情况:
供方:奕诚公司,需方:番电公司。
二、买卖合同情况:
(一)合同名称及签订合同时间:《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IC28062019-001、YIC29062019-002,2019年7月2日。
(二)物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项目名称:
1、光伏支架(Q235B热浸锌,1套,36417.6元,广州220千伏科城变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EFC总承包工程;
2、光伏支架(Q235B热浸锌,1套,83980.8元,广州220千伏化龙变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EFC总承包工程。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按需方要求时间送至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合理损耗及包装费用供方负责。
(四)验收及异议期限:按需方图纸及国标验收,15天内提出异议。
(五)质保:供方质量三包,保质追索赔期二年。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起,供方提交合同金额30%的财务收据,需方完成内部流程审核无误后20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送货验收后,供方出具13%增值税全额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30天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货款。
(七)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期交货,需方中途退货的,向对方偿付能交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
2019年6月28日,奕诚公司向番电公司出具两张金额分别为10925.28元及25194.24元的订金收据,并载明以公户实际到账为准。
2019年7月23日,番电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奕诚公司支付36119.52元。
2021年4月28日,番电公司向奕诚公司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中要求奕诚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前向番电公司完成所有产品的供货,并告知了供货地点及收货联系人。番电公司要求奕诚公司依约按时供货,否则将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告知其因违约而产生后续的法律风险由其自行承担。该函件由番电公司代理人***寄往奕诚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但最终未能妥投被退回。
四、原告番电公司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需方合同编号分别为:YIC28062019-001、YIC29062019-002的两份《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奕诚公司向原告番电公司返还货款订金人民币36119.5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611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
五、被告奕诚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奕诚公司收取了番电公司支付的货款订金,却未能按约交付货物,经番电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番电公司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番电公司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0月10日公告送达奕诚公司,故案涉合同自公告送达期满即2022年11月9日解除。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奕诚公司应当承担向番电公司退还货款订金的义务。现奕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退还完毕案涉订金,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番电公司主张奕诚公司应退还订金36119.5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番电公司所主***,因订金应在合同解除后予以退还,本院酌情将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以36119.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番电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利息主张,则不予支持。
奕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奕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IC28062019-001、YIC29062019-002)已于2022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奕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订金36119.52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119.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被告佛山市奕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