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5067号
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冯 婉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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