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1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心,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淑铭,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铭,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柯传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明,广东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涛,广东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锐,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满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工程款2372252.35元及利息(利息以2372252.3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省二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与***共同享有涉案工程款10%的比例分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与***共同向***支付工程款。***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已证明,其已收到的工程款1585002元中,就有1156374元是由***及其配偶向其支付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对外收取工程款,明显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计算应付工程款数额错误。本案,省二建公司番禺项目部负责人周亚东提供的证据显示“工程总借支款84.3万元,已还47.3万元,未还37万元”;“表1+表2=实际已付施工班组金额2533306.78元,而表1数据为未还借支款金额37万元,表2数据为工程结算金额2163326.78元”。显然47.3万元是已还金额,2533326.78元是不包含该47.3万元的,仅包含了未还金额的37万元。故,总工程款数额不应按照总借支款84.3万元进行扣减,计算错误。涉案应付的工程款总数额应为(2533326.78+2233622.5元-37万元)×90%=3957254.35元。在此基础上扣除***已收到的1585002元,***及***仍应向***支付的工程款为2372252.35元,而非一审法院计算的1946552.35元。三、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起算点错误。《施工任务协议书》明确约定:省二建公司番禺项目部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施工队支付完毕。据此,由于涉案工程总包单位番电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已向省二建公司支付剩余项目工程款,故本案工程款利息应从2021年2月29日起计算。
***辩称:其不同意劳建钊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详见其上诉状内容,不再赘述。
***辩称:同其一审的答辩意见。
省二建公司辩称:劳建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劳建钊所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是无法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将省二建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2.即使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劳建钊为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要求省二建公司对***的债务承担责任。3.由于劳建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主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在上诉中,***陈述一审计算错误和主张工程款起算日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故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同时,***亦不能将省二建公司作为被告要求省二建公司对***的债务承担责任。
番电公司辩称:其无新意见,望法院依法并实事求是地作出判决。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理;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只与省二建公司下的番禺供电项目部签订了《施工任务协议书》,双方对分包的各项细节进行约定,该协议书对***和番禺供电项目部产生约束力,对***并不适用。***和***、***之间是合作关系,非分包关系,法院不能以此《施工任务协议书》为依据用到***与***之间的合作纠纷中。2.省二建公司和番电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依据是其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一审法院直接引用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能够获得多少工程款,主要是依据***与案外人周亚东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中的约定,按照该约定并遵守***与***之间的分成比例按份所得,而《施工任务协议书》和省二建公司、番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不相同。按照《施工任务协议书》中约定,涉案工程分用户部分和农城网部分,***按照金额以及是否经财审等分别向省二建公司缴纳10%-25%的税费和管理费,虽双方约定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省二建公司和番电公司最终结算价为准,但***和省二建公司尚未结算。在实际的结算中,影响最终结算的因素是不确定的,一审法院按照省二建公司和番电公司的结算是不科学的,也随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3.一审法院认定***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错误的。***也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提交的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材料费、工人工资表等均存在无法确定施工地点,无法确认是否实际用于涉案工程的施工,无法确认是否有实际支付费用等问题,所以其和本案的关联性是值得商榷的,且按照近年来的交易趋势和习惯,多为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结算为主,而***在其所主张的数百万的施工支出中,几乎看不到有相应的电子付款凭证,这显然和事实不符。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认定***是实际施工人,但也不可否认***同样是实际施工人,在***提交的微信记录上多处显示***、***商量具体施工过程等工作。结合***的证人均作证在施工地点经常看到***出现,并巡视和指挥具体施工,***提交的证据中送货单、施工情况表等均有***的签字,因此,***也是实际施工人。4.一审法院认定***和***之间按照1:9收取工程款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是合作关系,约定工程款的分配比例的当事人只有上述三个人,约定的比例是3:1:6,其他人不知情,所以本案作证的证人是通过***所知悉,且该部分证人与***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有关案外人周亚东的取证,其作证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省二建公司的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和周亚东刚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中所盖公章无论是公章形状或具体的名称均和省二建公司所设的不一样,由此可见周亚东伪造了省二建番禺供电项目部的公章,在未取得省二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签合同。该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周亚东的作证存在严重的可信赖问题。其次,该项目部已经在2018年被省二建公司撤销,周亚东和该项目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其无资格在未征得省二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涉案的资料和证明,该部分证据的合法性不应得到认可,且省二建公司对该部分证据也不认可。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1.涉案工程是在2016-2017年进行,并于2017年年底已全面竣工完成,这也是各方清楚的,案外人周亚军也予以确认。但是一审法院在认定***和***的工程款时将***提交的证据3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该记录发生在2018年,且可看出是针对当时另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聊天记录,明显并非针对本案工程,故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比例属事实认定错误。2.***在聊天记录中承认10%:首先,并非是指本案的工程,是其他的工程项目。其次,该笔录是其个人所占的比例,并不包括其所占的比例。3.既然法院认定***占比10%,却在承责时仅判决***承责,对***并未作出认定,其事实是***并未实际收到工程款,按此逻辑,***亦未收取后续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辩称: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通过其一审提交的***、***的聊天记录及谢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一审法院已认定分配的问题,是***与***共同分配,其收取工程款的90%,该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故***的上诉与事实相反。***与***共同分配10%的利润,故其二者应共同承责。
***述称:其同意***的说法,但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省二建公司述称:1.其认同***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劳建钊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错误的观点,本案无证据证明劳建钊是实际施工人。2.其不认可***在上诉状中所述的《施工任务协议书》中***只与番禺项目部签订协议书的说法。因为省二建公司包括其项目部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协议、合同。对该《施工任务协议书》所使用的项目部公章,其在一审中已明确提出异议并提供了项目部使用的公章作为比对。故不是其与***签署的事实是明确的,***上诉没有事实根据。3.若本案发回重审会造成讼累,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审。
番电公司述称:其尊重法院判决,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省二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对省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省二建公司和番电项目部从没有与***签订过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也没有将涉案工程交由***施工,更没有授权周亚东与***签订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周亚东与***钦定的《施工任务协议书》对省二建公司有约束力,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案涉工程项目,是番电公司分包给省二建公司,省二建公司仅将其交由周亚东组织施工,并签订内部经营责任书。省二建公司一直不知道,也没有同意,更没有授权周亚东与***签订《施工任务协议书》。周亚东与***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与省二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协议书对协议的当事人即周亚东和***具备约束力。其次,从***提交的周亚东与***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以及该协议书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名称和形状与省二建公司启用、使用的番电项目部印章存在严重不同的事实看,施工任务协议书显然不是省二建的番电项目部所签订。二、一审法院判决省二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作为前提。本案不存在省二建公司对***向***的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前提。2.一审法院判决省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首先,省二建公司与***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次,即使按照一审法院随意作出的周亚东与***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是周亚东以省二建公司的名义所签订,该协议书对省二建公司有约束力的认定,省二建公司也仅对***承担相应的协议责任。一审法院不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增加了省二建公司的法律责任,损害了省二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其与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如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本案中,省二建公司与***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即便***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属实,即使与***的《施工任务协议书》是省二建公司所签,省二建公司也仅作为第三人配合案件事实查明,***不能将省二建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省二建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请求驳回省二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内容。其作为违法分包方承责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述称:若法院最终认定***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则省二建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
***述称:其没有意见。
番电公司述称:尊重法院的判决,法院依法处理即可。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和***立即向***支付工程款4414998元及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44149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暂计至2019年11月29日为178715.44元);2.判令省二建公司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省二建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番电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情况:2016年5月17日,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新增大石街河村村配变项目。2016年3月1日,番电公司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州供电局2016年配网紧急立项、中压业扩配套项目、供电配套项目施工承包框架合同(番禺标段)》,约定番电公司承包广州市供电局2016年配网紧急立项、中压业扩配套项目、供电配套项目施工工程(番禺标段)。2015年11月28日,番电公司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2015年基建类“一户一表”及“临电小区”专项改造项目工程(番禺局标段一)施工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2015年基建类“一户一表”及“临电小区”专项改造项目工程(番禺局标段一)。2016年5月13日,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新增石壁街屏山一村配变项目。2016年1月25日、2016年6月20日,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电力管线设备迁改补偿协议》,约定番电公司对番禺区市桥立交改造工程-10KV高压线路迁改工程以及金枫达到北延至龙沙码头段工程改复苏站F5七沙分线原#1-原#3架空改电缆工程及临时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7月26日,番电公司与广州奇一旺电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奇一旺电房高低压及土建工程。番电公司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州供电局2016年第三批配网基建工程施工(番禺1标段)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广州供电局2016年第三批配网基建工程施工(番禺1标段)。2016年10月28日,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新增沙湾镇陈涌村重载项目。2016年10月24日,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新增桥南街草河村重载项目。2016年,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郊村民委员会签订两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新增桥南街南郊村重载项目。
二、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及履行情况:
1.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沙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东村麦步头小区315K电房内)一户一表改造项目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8年8月17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0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认该工程合同造价为279143.57元。
2.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新增光明站F22蚬涌村26号箱变满足草河站F16蚬涌村5号台区#1配变负荷增长需求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8年2月1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3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28251.44元。
3.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洛浦站新出F11调整上漖F23负荷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8年11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3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78565.97元。
4.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草河村第一批低压线路改造项目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8年7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3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202761.84元。
5.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2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7年12月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6.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佛莞城际FGZH-1标项目经理部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9年7月5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7871.98元。
7.2020年12月10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3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的合同造价为602508.39元。
8.2020年12月10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新增中村站F32钟村街胜石村10号开关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的合同造价为379637.95元。
9.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广州宇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20年12月10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12698.29元。
10.2020年12月10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洛浦站F1调整上漖站F5负荷工程的合同造价为1145167.06元。
11.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番禺区市桥立交改造工程-10KV高压线路迁改(土建)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6年12月2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2月31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的合同造价为608750元。
12.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建设管理公司改复苏站F5七沙分线原#1-原#3架空改电缆土建部分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7年11月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3.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一份《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洛浦站新出F10调整上漖站F20和上漖站F7负荷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2018年8月14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5月8日,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551739.98元。
除了上述分包合同外及补充合同外,番电公司还与省二建公司签订多份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番电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
三、省二建公司与周亚东签订合同的情况:2016年4月22日,省二建公司与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全额承包经营责任书》,约定经公司研究同意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由周亚东为承包组织者,组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承包施工。公司以法人授权委托形式,委托项目经理部全额承包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时向省二建公司上缴管理费和规费。省二建公司称周亚东以其公司员工身份签订上述承包经营责任书,其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省二建公司提交其与周亚东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周亚东任省二建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省二建公司另称其与周亚东是内部承包关系,周亚东取得涉案工程并组织施工,并承包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名义上由省二建公司签订合同。
四、***与省二建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与省二建公司项目部于2016年6月5日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复印件,约定:***施工队负责施工,工程编号为番电工程,工程名称为“见下页工程明细单”;工程内容为按图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一切税费、包资料制作、包工程保修的方式承包;工程总造价暂定为按实际计量工程量,以番禺电力集团和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的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结算方式为以番电集团和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的结算方式及比例,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同比例、同步与***施工队结算,扣除所有应交税费及管理费,用户部分:不经财审项目:单项10万以下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20%,单项10万以上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25%,需经财审项目:单项10万以下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15%,单项10万以上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20%,农城网部分:单项5万以下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10%,单项5-10万以上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12%,单项10-20万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15%,单项20万以上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净提18%;质量标准及保修为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工程款支付为在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收到该项目工程款的情况下,按照双方议定的结算方式同比例、同步向***施工队支付;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在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收到该项目工程款的情况下,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该份《施工任务协议书》在“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的落款处加盖“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项目部负责人”处有周亚东的签名。该协议书没有后附工程明细清单。***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施工任务协议书》,后附工程明细清单,***对该工程明细清单不予确认,称据其了解该协议没有后附工程明细清单。***另提交一份***与省二建公司项目部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及工程明细清单复印件。***对该份协议书及后附清单均不确认。省二建公司对上述协议书不予确认,并称该协议书与其无关。
五、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的内部情况及公章使用情况:***提交一份周亚东、林某、邵伟勤、谢某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该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合作经营省二建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业务,周亚东占项目20%股权,林某占项目20%股权,邵伟勤占项目35%股权,谢某占项目25%股权,项目合作经营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作项目由周亚东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对外签署合同,邵伟勤负责财务管理。
审理中,***向一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省二建公司与周亚东在本案中关系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龙派出所调取了关于***于2020年1月6日提出控告周亚东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2020年1月6日,***到公安机关处报案,称其与周亚东签订上述协议后,周亚东在2019年10月拖欠工程款,***打电话到省二建公司核查项目部公章情况,省二建公司向其回复不存在广州番禺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也不存在公章,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26日,省二建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员工赵明才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称省二建公司存在“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该项目部于2016年4月14日成立,于2018年12月撤销,周亚东为项目执行经理,该项目部存在印章,期间由项目部资料员保管,该印章现交省二建公司总部,听说由总部销毁了。2020年12月14日,周亚东到公安机关处接受询问,称2016年6月5日,其代表省二建公司负责广州番禺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与***签订施工协议,2017年12月工程全部完工,2018年12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在省二建公司负责广州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经理,广州番禺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存在,但因该项目经理部于2018年12月撤销,公章被省二建公司收回并销毁。2020年10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周亚东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予立案。
省二建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签订了《施工任务协议书》,因为省二建公司没有同意或授权周亚东与***签订任何合同文件,该协议书项目部的落款是“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番禺供电项目部”,该项目部的名称与省二建公司启用的项目部印章“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存在差异,因此该协议书不是省二建公司项目部所签订。
六、***、***、***的关系。三人没有就案涉工程签订书面合同。***称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交以下证据:1.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于施工的问题,***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谈及施工的具体情况,如“这种位置施工,真是有点麻烦”、“我们要安排那些清淤泥才能进场”、“晚上施工比较麻烦”、“图纸都还没有”、“新的一年工作又要开始了,又要自己投入,头都疼了”,***、***则多次对***提出施工要求,如“到时周六日看现场,或者星期一,你有没有空?”“你明天早上九点半出来那个位置,明天交桩,有造价的,可以当场提异议,要求增加预算,你明天一定要到”,“明天你可能要带台铁锹,因为有些井板要打开看看”,“阿哥阿哥,南浦站那里,又要这两天安排一台钩机先过去挖了那个双变”。对于工程款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多次向***、***催款,***称“等公司转了钱出来我们就转给你”。三方谈及工程款的分成问题,***称“百六七元有没有预到我们有多少的?”,***回复“10个点罗,170元而已,有20元,我们也要130/140元”;***称“400多一米,到手我还有三百元,这个是抽多少点数啊”,***回复“15点公司抽数,11点税金,再加上我们10个点,剩下你那300多一米了”;***称“你反正记住我们18点公司管理费,13点税金,还有我们10个点”、“加上这次的21万,我和阿杰就扣了那个点数,就是扣了2万多”,***称“你说10个点也没有问题,抽那么多也很正常”。***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确认。2.银行流水清单,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及***的配偶陆续向***转账1585002元。***称其至起诉之日止收到***、***向其支付的工程款1585002元,***予以确认,并称除了***承认的已收到***、***的工程款外,***还以其他形式向***支付部分款项,支付的款项超过160万元。对该主张,***未举证证明。3.工人工资表,显示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对劳某、江某等9名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省二建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番电公司确定列表中部分人员在番电部分项目中接受过安全教育。4.收款收据原件若干张、收据原件若干张、送货单原件若干张、支出证明单原件1张、广州市番禺区立骏建筑材料店收据原件22张、请购单原件1张、广州市新旺建材送货单原件1张、沙溪军记红砖码头送货单原件2张、肥佬水泥店收据原件6张、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燕婷金属制品加工场送货单原件5张、爱珍五金建材店收款收据原件4张、聪记五金建材店收款收据原件1张、来贵建材批发部送货单原件1张、伟业(炜昊)五金电器商行收据原件1张、番禺大石宏成建材店送货单原件4张、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宏成建材店收据原件1张、谭宁胶管五金批发部收款收据原件1张、顺达五金收款收据原件1张、混凝土送货单原件18张、广州鼎盛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送货单原件1张、爱珍五金建材店送货单原件1张、上海筛网滤布番禺批发部收据原件1张、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建基水泥制品厂惠州市惠城区建基水泥制品厂收款收据原件8张、军雄钢材收款收据原件3张、煊炜贸易商行收款收据原件1张、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建基水泥制品厂惠州市惠城区建基水泥制品厂(建基)送货单原件10张、珠海市科发管材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单原件1张、新华安木业送货单原件1张、广州市申圆五金有限公司柔然禺隆螺丝总汇送货单原件1张。挖掘机施工记录单原件若干张、收据原件58张、送货单原件11张、收款收据原件5张、挖掘机施工结算签证单原件1张。收款收据原件40张、收据原件12张、送货单原件5张、佛山华楠树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收据原件2张、手写收据原件1张。上述证据拟证明涉案工程均由***采取投入资金、设备、材料、工人等方式,运用自己的技术、经验及管理措施,组织实际施工,***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省二建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番电公司认为单据反映的情况与事实相符,涉案工程项目确认需要水泥、沙石等相关材料以及挖掘机施工,但不清楚具体由谁提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江某称其是***在番电工程中的雇员,在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负责现场管理和购买材料,每月工资1万多元,由***支付,其在施工现场见过***,但见面频率不高。证人劳某称其受***雇佣做番电发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挖机等设备材料由***购入,有时是由证人垫资购买再向***报销,***、***会到工地上巡查。证人郑某称其是货车司机,负责拉淤泥、沙和砖头到施工现场,由***、劳某向其付款。证人谢某称其是番电工程项目部的股东之一,负责出资和项目部运营,***曾在与周亚东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全部工程都由***施工,材料、工人等与***无关。涉案工程款支付给***,但***没有支付给***,因而产生矛盾。在***、***、***有资金矛盾后三人曾到项目部,听他们说***负责签订合同,按所有合同的工程总价的10%提取佣金作为报酬,***与***共同分配这10%的提成,***负责施工,剩余90%的工程款由***所得。现由于***与***发生本案矛盾,本应支付给***的工程款全部冻结在省二建公司处。证人林某称其为番电工程项目部的股东之一,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其认识***、***、***三人,会与他们一起去看工程现场,本案工程班组的现场负责人是劳某和江某,这两人都是***雇佣的。
***称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番禺供电局安全监管部现场安全监察情况打印件1份、番禺供电局施工承包商违章行为通知书原件1份、约谈确认书原件1份。证据显示检查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检查地点为石壁街大洲村12号电房,工作负责人为***,其中提及工人曾令胜、张尚勤、张克群、邓柱洪发生违章违规,而在***提交的2016年11月工资表并没有显示该四名工人,因此***方认为***的工资表是伪造的;2.送货单原件4份,显示***在收货人处签名。3.***班组施工情况表,显示涉案工程由***班组施工,并由现场管理员曾冠锋、邓继贤、杨宇等人签名。***、省二建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
七、工程款结算情况:番电公司称其已向省二建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提交了各份分包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客户回单等予以证明。另,番电公司提交一份2020年12月23日的《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项目总清单》,载明22个未结算的工程编号及工程项目名称,其中包括: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2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5)、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佛莞城际FGZH-1标项目经理部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6)、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3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7)、新增中村站F32钟村街胜石村10号开关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8)、广州宇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9)、洛浦站F1调整上漖站F5负荷工程(合同10)、番禺区市桥立交改造工程-10KV高压线路迁改(土建)工程(合同11)、建设管理公司改复苏站F5七沙分线原#1-原#3架空改电缆土建部分工程(合同12)。《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项目总清单》备注注明省二建公司与番电公司双方除上述列明的项目未完成结算外,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款项均已全部结清。省二建公司、番电公司在《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项目总清单》上签章确认。番电公司称其与省二建公司就未结算项目进行对账后,番电公司于2021年1月将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2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5)、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佛莞城际FGZH-1标项目经理部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6)、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3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7)、新增中村站F32钟村街胜石村10号开关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8)、广州宇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9)、洛浦站F1调整上漖站F5负荷工程(合同10)、番禺区市桥立交改造工程-10KV高压线路迁改(土建)(合同11)工程的工程款全部向省二建公司结清,建设管理公司改复苏站F5七沙分线原#1-原#3架空改电缆土建部分工程(合同12)支付了80%工程进度款,并提交了相应的银行客户回单及付款明细。省二建公司对《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项目总清单》无异议,称仍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且无法证明上述工程与本案工程有关。番电公司还提交一份《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一览表》,该表格载明包括上述13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在内的多个工程的总体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结算金额、已支付金额、竣工时间、竣工报告、质保金金额、银行凭证号、付款时间、凭证金额等内容。省二建公司对该表格不予确认,称部分工程尚未具备结算条件,省二建公司未与番电公司结算,也无法证明与***诉请的工程款存在关联。
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的代理人持令向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调取了项目部与***的结算资料以及***在项目部中的借支单。周亚东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番禺供电)***班组项目明细表。2.已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应付班组工程款等,并注明“总借支金额843000元,项目部总支付金额2533326.78元,已还金额473000元,工程结算及还支总金额2163326.78元,未还金额370000元”。3.工程结算单若干份,载明工程名称、合同造价、工程结算价、扣除税款、扣除地城、扣除班组借支、应付班组工程款,***在上述工程结算单上签名确认。4.借款审批单,载明***向项目部借支的情况。5.未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及相应工程结算单,未支付工程明细表载明以下工程施工完工、验收合格,但由于本案关系暂未得到***确认与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经省二建研究决定待法院判决结果另行再予支付,现暂存在于省二建公户:沙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东村麦步头小区315K电房内)一户一表改造项目(合同1)、新增光明站F22蚬涌村26号箱变满足草河站F16蚬涌村5号台区#1配变负荷增长需求工程(合同2)、洛浦站新出F11调整上漖F23负荷工程(合同3)、草河村第一批低压线路改造项目(合同4)、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2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5)、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佛莞城际FGZH-1标项目经理部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6)、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3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7)、新增中村站F32钟村街胜石村10号开关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8)、广州宇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9)、洛浦站F1调整上漖站F5负荷工程(合同10)、番禺区市桥立交改造工程-10KV高压线路迁改(土建)工程(合同11)、建设管理公司改复苏站F5七沙分线原#1-原#3架空改电缆土建部分工程(合同12)、洛浦站新出F10调整上漖站F20和上漖站F7负荷工程(合同13)。上述13个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单载明合同造价、工程结算价、扣除税款、扣除管理费及应付班组工程款,经核对,该工程结算单所载合同金额与番电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一览表》所载工程合同造价一致,管理费按照10%/12%/15%/18%的标准扣除,工程结算单载明上述13项工程未付总金额为2233622.5元,应再扣除借支款370000元,实际应付***1863622.3元。***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称对应番电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已结算未支付的13个工程的工程款为4227428.84元,加上已向***支付的2163326.78元,总工程款为6760755.62元。***对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对尚未结算部分,***称不能单凭周亚东出具的资料为准,应当以***、省二建公司、番电公司共同结算为准。省二建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称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工程项目部于2018年12月撤销,周亚东在项目部撤消后,与项目部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代表项目部提供相应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是否应向***支付涉案工程款的问题。***、***、***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人工资表、送货单、支出证明单、施工记录单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在本案工程项目中,***负责对外签订涉案工程合同,***负责实际施工并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款等,***、***、***约定收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按照***占90%,***、***共同占10%的比例分成。***、***称三人分成比例为***占60%、***占30%、***占10%;***称其应收取全部工程款,均无相应依据,也与证据及证人证言反映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负责对外收取工程款,因此本案工程款应由***按照90%的比例支付给***。现并无证据证明***对外收取工程款,故***要求***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省二建公司是否应对***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省二建公司向番电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成立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周亚东与***签订的《施工任务协议书》上加盖“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周亚东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又为省二建公司的员工,对外以省二建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施工任务协议书》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省二建公司番电工程项目经理部,而且从***于2020年1月致电省二建公司核查项目部公章情况,并在认为该公章为伪造时报警的行为来看,***在签订《施工任务协议书》时也是认为其与省二建公司番电工程项目经理部而非周亚东个人签订合同。该项目经理部由省二建公司同意设立,并授权全额承包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省二建公司辩称其与该合同无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无论周亚东与省二建公司有何内部约定,***作为签订合同时的善意相对方,《施工任务协议书》对省二建公司有约束力,且番电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款项已向省二建公司支付,故省二建公司应对***向***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本案应付工程款的问题。周亚东提交未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及相应工程结算单,载明有13项工程未付总金额为2233622.5元。该13项工程均有对应的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补充合同(合同1-13)。根据番电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项目总清单》,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确认不在该清单中的项目款项均已全部结清,据此,至2020年12月23日,不在该清单中的沙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东村麦步头小区315K电房内)一户一表改造项目(合同1)、新增光明站F22蚬涌村26号箱变满足草河站F16蚬涌村5号台区#1配变负荷增长需求工程(合同2)、洛浦站新出F11调整上漖F23负荷工程(合同3)、草河村第一批低压线路改造项目(合同4)、洛浦站新出F10调整上漖站F20和上漖站F7负荷工程(合同13)等5项工程的工程款已由番电公司向省二建公司结清。其后,番电公司将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2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5)、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佛莞城际FGZH-1标项目经理部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6)、新增石壁街大洲村13号电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7)、新增中村站F32钟村街胜石村10号开关房满足负荷新增需求工程(合同8)、广州宇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合同9)、洛浦站F1调整上漖站F5负荷工程(合同10)、番禺区市桥立交改造工程-10KV高压线路迁改(土建)(合同11)工程的工程款全部向省二建公司结清,建设管理公司改复苏站F5七沙分线原#1-原#3架空改电缆土建部分工程(合同12)支付了80%工程进度款,对此番电公司提交了相应的银行客户回单及付款明细予以证据。番电公司另提交一份《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一览表》,详细记载各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结算金额、已支付金额、竣工时间、竣工报告、质保金金额、银行凭证号、付款时间、凭证金额等内容,并有银行客户回单及付款明细予以作证,省二建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但未举证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番电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一览表》、银行客户回单及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采纳。根据上述证据,未付工程项目表中的13个工程中,有12个工程已由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结算,另有一个工程支付了80%工程款,这与未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所载明的“工程款现暂存在于省二建公户”能相互印证。对于未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及相应工程结算单,虽然省二建公司、***均不予确认,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周亚东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清楚涉案工程完成以及工程款的具体情况,即使项目部已经撤销或周亚东已不再为省二建公司的员工,其提交的资料也具有相当证明力;其次,从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结算及支付大部分进度款的情况来看,上述13个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根据《施工任务协议书》的约定,已具备同比例、同步与***施工队结算的条件。***怠于与项目部或省二建公司进行结算,不能成为其不向实际施工人***按比例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最后,周亚东提交的未支付工程项目结算单载明的合同造价与番电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一览表》一致,其对于工程款扣除税费与管理费的方式也与《施工任务协议书》的约定一致,***称该13项工程的工程款应按照番电公司向省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总和计算,显然与《施工任务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周亚东提交的未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及相应工程结算单无异议,***、省二建公司虽不予确认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并认定13项工程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为2233622.5元,此前***与项目部已结算工程款为2533326.78元,另有借支843000元作为工程成本应予以扣除,则***应向***支付的工程款为(2533326.78元+2233622.5元-843000元)×90%=3531554.35元。扣除已向***支付的1585002元,尚应支付1946552.35元。由于未有证据证明***应向***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而番电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才向省二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而周亚东于2021年6月7日才出具结算性文件,故一审法院酌定利息从本案第三次庭审即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省二建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无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946552.35元及利息(利息以1946552.3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75元,由***负担15430元,由***、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45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是否应承担向***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及***应收取的工程款所占比例。二、借支款47.3万元是否应从总欠工程款中扣减。三、涉案工程余款的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四、省二建公司是否应对涉案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番电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承包新增大石街河村村配变项目,番电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之后,番电公司与省二建公司签订若干份分包合同,约定番电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省二建公司施工。省二建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并委托周亚东全权承包涉案工程项目施工。2016年6月5日,省二建公司项目经理部与***签订《施工任务协议书》,约定由***组织涉案工程的施工。因***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省二建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该《施工任务协议书》无效。虽然***、***及***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从***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负责对外签订合同,***负责施工并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款等,***是本案实际施工人;***、***、***约定收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按照***占90%,***、***共同占10%的比例分成。***上诉主张***、***、***三人分成比例按照3:1:6未提供相应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上诉主张其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施工,且与证人证言不符。故***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也无不当。由于涉案工程由***负责对外收取工程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对外收取工程款,故***要求***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周亚东提供的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番禺供电)***班组已支付工程项目明细表载明:“总借支金额843000元,项目部总支付金额2533326.78元,已还金额473000元,工程结算及还支总金额2163326.78元,未还金额370000元”。该表记载表明,473000元属于借支款中已经偿还的金额,***与项目部结算的工程款应为2163326.78元(2533326.78元-370000元)。则***尚应向***支付涉案工程款2372252.35元[(2233622.5元+2163326.78元)×90%-1585002元]。***上诉主张上述473000元不应扣减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将已经偿还的473000元再次扣减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三。《施工任务协议书》并非***与***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用于约束***向***履行合同义务。因介于与***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工程款支付情况酌定从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利息,也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主张利息应从2021年2月29日起算,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省二建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转包***施工的行为违法,由此造成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风险,包括支付涉案工程款。一审法院对省二建公司应当对支付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论述充分,有理有据,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省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省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372252.35元及利息(利息以2372252.3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被无视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75元,由***负担12948元,由***、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236元,由上诉人***负担686元,上诉人***负担25275元,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茹艳飞
审 判 员 林旭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巧利
书 记 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