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世纪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8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原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世纪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蓝天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318号山水大酒店三楼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1K2WK5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被告:***,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世纪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将乐县人民法院拟将犯罪分子***诈骗一案移交执行局执行,有可能追缴相应的违法所得用于发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计3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