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632号
原告:江***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9663184Y,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西路靖西工业园2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MA090P4096,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村***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盛华路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朱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