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632号 原告:江***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9663184Y,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西路靖西工业园2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MA090P4096,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村***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盛华路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朱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