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322民初1890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 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佳朋皮毛交易市场院内7#A1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20571.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2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承包的秦皇岛国际裘皮城配套路网工程进行照明工程施工,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了施工方式、施工时间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上述工程。经双方核算,原告方工程款共计为1020571.83元。后被告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公司上述工程款,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20571.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目前没有与我方对账,工程尚未验收,达不到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第二大项合同分包价款约定的是暂定价并不是结算价格,目前为止原告还没有跟我方验收结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7月22日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承包的秦皇岛国际裘皮城配套路网工程进行照明工程施工,双方并在合同书中约定了施工方式、施工时间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上述工程。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方工程款暂定为1020571.83元。原告于2024年完成施工,完工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实验、检查、鉴定报告等材料,被告对此表示认可。虽经原告催促,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施工进行验收,未向原告出具完工证明,未出具结算单。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生效后,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上报工程资料(包含实验、检查、鉴定报告等),甲方予以审核。该分项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至已计量金额的70%,待甲方、监理、相关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审计结算并办理分包结算后付至分包结算总价款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限满足一年后无息付清付至总价款100%。 以上事实由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现场施工照片5张以及双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完成了配套路网照明工程的施工,被告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原被告之间就该工程未进行验收决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020571.83元系合同暂定价,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生效后,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上报工程资料(包含实验、检查、鉴定报告等),甲方予以审核。该分项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至已计量金额的70%,待甲方、监理、相关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审计结算并办理分包结算后付至分包结算总价款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限满足一年后无息付清付至总价款100%。目前原告完工已经远超一个月,且向被告提交了实验、检查、鉴定报告等工程资料。故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暂定款)的70%,其余款项待双方决算后另行主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4400.28元(1020571.83元×70%)。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93元由原告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8元,被告昌黎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