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5民初622号
原告:海南鸿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地村委会高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鸿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海南鸿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鸿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鸿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12元,减半收取计205.06元,由原告海南鸿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