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249号
申请人:中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鑫苑金融广场金座1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12004A。
法定代表人:李勤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佩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人中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通信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源通信公司申请,撤销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21)118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调岗,完全符合双方签署的劳动。根据劳动合同书内容,被申请人工作地点是河南省内,工作内容为通信工程与维护等相关工作。而申请人提出的目标调整岗位与被申请人原工作岗位属于同一工作性质,并未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实质变更。其次依据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典型案例14的案例分析部分提出,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工作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调岗的安排,目前岗位都属于通信工程与维护等相关工作,属于非固定专业岗,工作岗位的性质相近,劳动者可以完全胜任。其次用人单位提出此次调岗是基于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同时调整后被申请人的工资予以调整,调岗前的薪资水平相当,调岗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仅有百米之遥,调岗后的工作条件,甚至高于原来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调岗不对被申请人产生歧视性侮辱性。此次调岗是申请人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充分体现,被申请人应当服从此次安排。被申请人未根据申请人用工自主权安排,及时到新岗位报到就职,员工旷工3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停发被申请人工资。因此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仲裁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以上事实进行认定。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称,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以微信方式通知我于3月22日上午8点半开始去分公司坐班报道,三天内不到岗视为自动离职,我收到该消息后于3月19日向业务部门的主管和总公司出具了一份拒绝调岗安排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明确表达了本次调岗的不合法不合理性,以及申请人不愿调岗的充分意愿,该调整后的岗位与调岗前的岗位不仅没有任何关联,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变更了工作地点,薪资也有所降低。此后,申请人于3月22日当日立即对被申请人停薪停保发出通告,将被申请人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劳动者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被自行离职,从而用人单位达到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对于此种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经营权的情形,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接受。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1183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413.79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三、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中源通信公司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诉,法院只审查原仲裁中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只有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任一情形,法院才裁定予以撤销。本案中,中源通信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理由的实质是质疑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但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原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涉及有关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之列,故中源通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邵晓斐审判员贾建新审判员刘泽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