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432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4C-2/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167586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1675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