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700号
原告:熊中满,男,1970年5月13日,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D1栋4C-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原告熊中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中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熊中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