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45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7445号
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白沙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2元,减半收取5196元,由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许晨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