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789号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贾园路南段153号2号车间栋1层1号(属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绪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90号203商铺。
法定代表人:毛西汉,职务不详。
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幢9楼910号。
负责人:张国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对方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煜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