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5民初3863号 原告:福建省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昌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0353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堤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堤头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堤头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B2434127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旭昌公司与被告堤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旭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堤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堤头村委会立即***公司支付工程款2119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堤头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5日,旭昌公司与堤头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旭昌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堤头村公厕建设工程,双方还约定相关付款方式等。2019年3月25日工程开工,2019年4月23日工程竣工。2019年4月23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堤头村委会使用。2020年8月3日,经堤头村委会委托结算,确认工程的审定工程款金额为211900元,但该款至今未支付给旭昌公司,堤头村委会已构成违约。 堤头村委会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竣工结算价有异议,公厕面积的造价在每平方4204元过高。 旭昌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竣工结算价(审定)一组,欲证***公司承包案涉工程施工,工程已验收合格;经审计核算,工程审定金额为211900元的事实。 经质证,堤头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工程系上届干部遗留工程,希望可以重新安排审计;案涉工程系财政拨款的项目,由于工程结算价过高,无法通过镇上审批拨款。 堤头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旭昌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堤头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5日,堤头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旭昌公司就堤头村公厕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36985元;合同工期为30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8%,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预付工程款;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旭昌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开工,2019年4月23日竣工。2019年4月23日,旭昌公司、堤头村委会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案涉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2020年8月3日,堤头村委会委托福建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审核结算,福建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款审定金额为211900元,旭昌公司及堤头村委会均盖章认可了该审定报告。 堤头村委会至今未***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遂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核结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成就,堤头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向承包***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堤头村委会尚欠旭昌公司工程款211900元未付的事实,***公司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现旭昌公司要求堤头村委会偿清工程款2119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并未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现旭昌公司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时间起算上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利息计付标准亦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案涉工程结算系堤头村委会进行委托,且堤头村委会亦盖章认可了审定结果,现堤头村委会辩称工程结算价过高,要求重新审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堤头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900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8.5元,减半收取2239.2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堤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晶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