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9934号
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第三人:周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因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05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