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42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3幢19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6855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河滨路86号六楼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33782597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4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执行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400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经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调查,被执行人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40000元尚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4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