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68554J。
法定代表人:丁文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4858559C。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据查询结果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工业区的土地厂房,本院已于2020年11月做出(2020)渝0117执462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查封,因该土地厂房价值远大于申请标的,不宜拍卖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7执恢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奉华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鳗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