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994号
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3幢19楼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土桥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激扬,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由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