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执4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重庆玮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酬金388388.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88388.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1、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2、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其价值较大,与本案申请标的悬殊大,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结案前,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30435.54元。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学习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