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560号 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1。 法定代表人:陈某2。 被告: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7XM。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瑞公司)、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功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创颂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5民初1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创颂公司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民辖终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限。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创功公司、创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合瑞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工程款1491582.19元;2.被告合瑞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106432.42元);3.被告合瑞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即121795元;4.被告创功公司对被告合瑞公司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创颂公司对被告创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合瑞公司签订《佛山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HR-GC-028)。双方约定:原告(乙方)承包被告合瑞公司(甲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佛山市*****人防工程,合同总价为2435900元。《施工合同》第五条第3-5款约定:“3.全部工程施工完毕,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并通过甲方审核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工程进度款;4.经甲乙双方及项目所在地人防办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证且办理完竣工结算,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通过甲方审核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5.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且乙方完成所有保修任务,取得保修完成证明书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通过甲方审核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付清。”《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壹年。……”《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约定:“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全部由违约方赔偿,并按合同价款5%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25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9月28日,本工程通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验收备案。依据《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可知本工程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合瑞公司理应按照《施工合同》第五条第3-5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本工程通过验收备案后,原告已向被告合瑞公司申请结算及支付所有已到期工程款,被告合瑞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合瑞公司就本工程结算费用再次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合瑞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确认本工程结算价格为2465942.19元。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合瑞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974360元,被告合瑞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已到期工程款余款1491582.1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合瑞公司与创功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功公司系合瑞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创颂公司系创功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创功公司应对合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创颂公司应对创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合瑞公司辩称,一、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工程款,更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依据双方之间施工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被告合瑞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为原告提交与申请款项等额的发票及进度款申请报告(如申请结算款,还需一并提交质保金发票),由被告合瑞公司审核,被告合瑞公司审核通过后15天内支付。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合瑞公司提交款项申请报告及发票,原告仅在2019年8月末向被告合瑞公司邮寄了申请结算资料,但至今未提交请款资料,更未提交发票,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请款条件,即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涉讼工程尚未完成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0、11条之约定,原告申请办理结算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工程验收需原告提交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项目清单、现行验收规范标准,及竣工资料5份、竣工验收报告等,并需办理移交手续,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原告未按照该约定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且如前所述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请款资料。故涉讼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原告无权以工程款2465942.19元为结算价要求被告合瑞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涉讼工程总价为2435900元,非原告主张的2465942.19元。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4条之约定,涉讼工程系总价包干,由乙方按照人防图纸施工(除设计变更或被告合瑞公司变更指令外不增加任何费用);并约定对于图纸、清单中未反映但具体施工中必须做的工程量或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包干总价内,结算时不作增加;对于合同图纸及清单,错算、漏算的项目或工程量也已包括入合同包干总价内,该类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补充漏项。依据前述约定,涉讼工程款为2435900元,非巨安公司主张的2465942.19元。 四、保修期尚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保修金。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5、10、12之约定,涉讼工程保修期1年,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5%,在保修期满且巨安公司完成所有保修任务取得保修完成证明书后,原告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通过被告合瑞公司审核后15日内无息付清;1年保修期自涉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被告合瑞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合瑞公司提交其签字盖章的移交证书,未履行其保修义务,原告无权主张涉讼工程保修金。 五、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重复计算,原告无权同时主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三条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上文所述,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即使原告认为其有权主张违约金,亦无权在已主张违约金的基础上再重复主张损失,且其损失起算点、损失计算方法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六、原告要求被告创功公司、创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被告系独立法人,无财产混同现象,三方各自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创功公司、创颂公司就其向被告合瑞公司主张的所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存在逾期竣工现象,应向被告合瑞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涉讼工程的工期为60天,原告逾期的,应按照合同价款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被告合瑞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涉讼工程的竣工日期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依据合同约定,应予支付违约金。原告应付违约金应从被告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被告创功公司、创颂公司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3份,用以证明被告合瑞公司与创功公司均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创功公司系合瑞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创颂公司系创功公司的唯一股东。 3.《佛山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合HR-GC-028)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合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合瑞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佛山市*****人防工程,合同总价为2435900元;保修期满且原告完成所有保修任务后,被告合瑞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价100%的工程款;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合瑞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之日起计一年。 4.人防防护设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工程已于2017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 5.佛山市人民防空办《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人防验字[2017]70号-2】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工程已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验收备案。 6.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合瑞公司提交支付到期工程款1491582.19元的请款资料。 7.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合瑞公司负责结算的工作人员宾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清单共打印件16页; 8.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其快递单原件1组、妥投情况打印件1份; 9.签收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6-9,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合瑞公司就涉讼工程的结算问题进行沟通;原告申报的结算金额为2520632.35元,双方协商后确定的结算金额为2465942.19元;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就涉讼工程第二次向被告合瑞公司提交请款资料和结算资料,该快递件已于2019年8月22日妥投。 10.工程竣工(内部)验收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2019年11月12日,被告合瑞公司、物业公司与原告对涉讼工程进行最终验收,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本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1.发票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7年6月21日,原告已向被告合瑞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974360元的发票。 12.银行收款回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合瑞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974360元,尚欠已到期工程款1491582.19元。 13.承诺函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8年9月18日,被告合瑞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9年5月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100%。 诉讼中,被告合瑞公司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被告创功公司、创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证据6,原告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载体予以核对,且本院经向***电话核实,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8-10,本院经综合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2日,被告合瑞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佛山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委托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按人防图纸总价包干;所有预埋需要配合土建工程进度要求,除人防门门窗的制安外,本合同所有承包内容的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人防门门扇制作工期为9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按图纸含税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含税包干总价为2435900元,除设计变更或其他甲方变更指令外不增加任何费用;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施工后15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门框及其他预埋件安装完毕后,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并通过甲方审核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施工完毕,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并通过甲方审核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工程进度款;经甲乙双方及项目所在地人防办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证且办理完竣工结算,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通过甲方审核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且乙方完成所有保修任务,取得保修完成证明书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通过甲方审核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付清;乙方在申请进度款/结算款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发票(保修金的发票须于申请结算款时与结算款发票一起提供),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满后,乙方履行完保修义务后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办理保修金结清手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甲方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竣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工期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全部由违约方赔偿,并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25日,涉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9月18日,被告合瑞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涉讼工程合同价为2435900元,已付工程款为974360元(工程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75%,结算完成后付到95%,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金为5%);被告合瑞公司承诺收到原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原告提交请款等资料,被告合瑞公司于2019年5月支付工程结算价的100%。 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聊天(聊天内容详见下表): 日期 发送人 发送内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 我是荟悦园成本宾工,在核人防结算 ***,你好。还得麻烦你把结算的电子版发来 包括竣工图的电子版 *** 竣工图电子版可能没有,施工图电子版就有 发送《佛山市*****人防工程结算清单》(载明结算总价为2520632.35元) 发送《南海荟悦园结算相关表单》 *** 收到,谢谢!等我核好了,再找你对一下 2019年4月19日 *** ***,我算好了,发你。有问题再沟通 发送《佛山市*****人防工程结算清单》(载明结算送审合价为2520632.35元,审核合价为2465942.19元) 改动的,我做了底纹 *** 收到,我先看看 人防防护封堵板在现场堆在一期的 *** 难怪,我没看到,好的 *** 水池爬梯那个价钱太低了,人工钱都要不止啊 电缆是从负一层电房拉到负二层人防区总配电柜 其他的我们也没什么意见了 2019年5月16日 *** 那就按你们这边的价格结算吧 *** 如果你能提供采购的发票,我也能再调点,我现在给你们的是443.25元的主材价 *** 这么多年了,估计没保留这么长时间,我问问采购看有没有保存 *** 好,比这个少,就不用了嘛 *** 算了,按你的吧!不过我们给班主的安装费确实要100多,电缆比较大,量不是很多,所以单价贵一点。行吧。按你的价格结算吧 *** 好的 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合瑞公司邮寄送达涉讼工程第二次提交情况资料(1491582.19元)及结算资料。 2019年8月22日,被告合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出具《签收回执》,确认被告合瑞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原告通过邮寄形式第二次提交的结算资料及请款资料(请款金额1491582.19元)原件,因被告合瑞公司管理不慎已遗失前述结算资料及请款资料,现被告合瑞公司已收到原告第三次提交的《佛山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及请款资料原件。 2019年11月12日,荟悦园人防设备安装工程经被告合瑞公司及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验收合格,无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2020年1月15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已收到原告交付的金额为1461540元的发票。 另查明,被告合瑞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功公司系其股东;被告创功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颂公司系其股东。2019年8月5日,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创颂公司。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和被告合瑞公司签订的《佛山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尚欠工程款数额问题。涉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合瑞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涉讼工程合同价为2435900元,已付工程款为974360元,并承诺收到原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完成工程结算。再结合被告涉讼项目负责人***出具的《签收回执》,其确认已收到原告第二次提交的结算资料及情况资料,该情况金额1491582.19元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院确认***有权代表被告合瑞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涉讼工程结算总款为2465942.19元,被告合瑞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已支付工程款97436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91582.19元。 关于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合瑞公司应在原告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通过被告合瑞公司审核后15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原告完成所有保修任务,取得保修完成证明书后,原告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通过被告合瑞公司审核后15日内无息付清。涉讼工程已于2017年9月25日竣工验收,保修期一年,现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合瑞公司与物业公司亦于2019年11月12日办理了涉讼工程移交手续,故涉讼工程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合瑞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491582.19元。考虑到原告已提供涉讼工程总金额为1461540元的发票,故本院对被告合瑞公司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剩余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及损失的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全部由违约方赔偿,并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合瑞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1795元(2435900元×5%=121795元)。因违约金的支付具有一定赔偿补偿性质,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高于该违约责任约定的范围,就同一违约行为再另行请求被告合瑞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创功公司、创颂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合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功公司系唯一股东;被告创功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颂公司系唯一股东。三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诉请被告创功公司对被告合瑞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创颂公司对被告创功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91582.19元予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21795元予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139.15元(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8.95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60.2元,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和创颂(广州)有限公司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14660.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