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59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13号(办公楼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18377K。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委托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梦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9783626Q。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4276.95元、利息27179.96元及以304276.9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负担8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4276.95元及利息27179.96元及以304276.9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地下车位一批,待处置完毕后统一进行分配。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本案执行费4871.85元,已由本院收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世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