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16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18377K。
法定代表人:高文伟。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岭南路63号荟悦园1栋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16383Y。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
被执行人: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五街11号409、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65039661。
法定代表人:陈有团。
被执行人: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五街11号409、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0287XM。
法定代表人:陈艺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91582.19元、违约金121795元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三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660.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22300.39元,本案分配得款53286.41元,扣除执行费18680元、案件受理费14660.2元后,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9946.21元;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经过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暂无法处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12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份额(冻结期限至2023年2月12日止),因价值不大,暂不作处置;本院(2021)粤0605执31677号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待该案处置得款后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得款19946.21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