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8262号
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8元,由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文国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