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41号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96988573L,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兴民村四组物联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