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3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东镇开发区水利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北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原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