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279号
原告:华池县天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乔河乡火石沟门村下田桥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庆阳立恒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润扬国泰4号楼1单元2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万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东关街50号。
负责人:***。
被告:甘肃万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马坪新区福邸二期12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原告华池县天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立恒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甘肃万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分公司、甘肃万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华池县天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天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天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由原告华池县天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