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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7)黑0103执恢1210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恢121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中植方洲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金256684.93元、违约金11250元,案件受理费532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黑0103执3006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1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1210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006号、(2017)黑0103执恢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