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99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榛子镇于家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冀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房屋地产、银行账户进行了传统查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