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23民初154号
原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书记员  康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