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5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南源东路**深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奕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湃,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榴。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部位:之**)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宁健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念武。
再审申请人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从、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众磊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称公用事业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联公司申请再审称:1.保联公司现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公用事业局与众磊公司应依法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责任;2.原审判决众磊公司、公用事业局无须向**从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反而由保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确定**从的应收工程款数额未扣除保联公司代扣的10%管理金和税金,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联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众磊公司与公用事业局应否向**从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以及**从的工程款应否扣除管理费和税金。
经查明,保联公司将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民安路北段等三条道路人行道及绿化改造工程中的人行道工程分包给**从,**从与保联公司之间就案涉建设工程形成了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从无相应施工资质,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从与保联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正确。由于众磊公司与**从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众磊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也非合同相对方,故一、二审法院驳回**从要求众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依法有据。公用事业局已向众磊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385099.1元,公用事业局与众磊公司在诉讼中均确认剩余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因目前未有证据证明公用事业局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故一、二审法院驳回**从关于公用事业局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亦无不当。虽**从与保联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保联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保联公司对**从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正确。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因**从与保联公司在庭审中均同意按《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民安路北段等三条道路人行道及绿化改造工程结算书》中的结算价计算工程款,因此**从所施工的人行道工程的工程款应为3110634.88元。扣除保联公司已支付739400元以及代垫的871318.22元,一、二审法院认定保联公司尚欠**从工程款1499916.66元,判决保联公司向**从支付工程款1499916.66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保联公司主张应扣除的10%管理金和税金,系保联公司与众磊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从并非该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内容对**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保联公司不能证明其与**从对于管理金与税费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故二审法院对于保联公司关于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10%管理金和税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保联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