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鄂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鄂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催9号

申请人:嘉兴市鄂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顺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嘉兴市鄂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市鄂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嘉兴市鄂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