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68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山二村桥头王4号-1。
法定代表人:郑小春。
上诉人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陈栗威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