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24民初2498号
原告: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山二村桥头王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72471N。
法定代表人:*小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岳,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一萍,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池淮镇工业功能区(直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314447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翔达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函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翔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一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化函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669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欠款6669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将其承包的道路标线维护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给原告。2016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66695.6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剩余欠款66695.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往来明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委托施工单》两份、《承诺书》一份、《工程结算单》两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应该按确认的结算单及时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69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