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13民初332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朔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沸石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闫***,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男,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交一航局)、长春市九台区朔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朔函公司)、***、***、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中交一航局、朔函公司、***、***、闫***、***、***几人赔偿***受伤的医疗费2264.23元(12264.32元-垫付10000元)、误工费(240x222.20元)=53328元、护理费(120x172.87元)=20744.40元、营养费90x50=450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伤残赔偿金70942元(35471元x20年x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581786.3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中交一航局、朔函公司、***、***、闫***、***、***几人承担;3.以上七人,即中交一航局、朔函公司、***、***、闫***、***、***几人互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末***以挂靠九台区朔函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承包中交一航的长春经济圈环线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SG01标段物资倒运项目,又将该倒运项目承包给***,***找***负责从事倒运货物给塔吊卸钓项目,2023年12月31日***挂车上准备给塔吊上的货物钓卸,这时***驾驶塔吊上吊的货物经过***头顶时,发现货物经过他头顶部时要掉下来,***立即从挂车上跳下来而受伤,***受伤后被送到九台区中医院治疗,***为其付医疗费10000元,***的受伤程度已构成伤残,现由于***与未能就相关赔偿事达成和解,故***来院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定,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