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总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企业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异23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9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异议人儿子。 被申请人: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桥东东江沙。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企业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江边路9号第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林业局、惠州市惠城区企业管理局劳动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5)惠城法执字第201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请求。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