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3306号
原告:广州渝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青松,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桥东东平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东。
原告广州渝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渝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渝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渝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财产保全费2353元,由原告广州渝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