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811号
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瑶渠村郝家圪捞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C5Q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联小区B栋一单元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244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