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7民初272号
原告:抚顺市恒丰益体育运动木质地板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五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1MAOU2UUU31。
投资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联小区B栋一单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2440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原告抚顺市恒丰益体育运动木质地板厂与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抚顺市恒丰益体育运动木质地板厂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恒丰益体育运动木质地板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恒丰益体育运动木质地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27元,减半收取726.64元,由原告抚顺市恒丰益体育运动木质地板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