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单元10层10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马家河村3组3栋1楼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无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