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

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30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童传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